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
联合国第三届大会于1948年12月10日以第217A号决议通过的
国际人权宪章体系的第一个文件。
宣言的起草与通过,缘起并根据《
联合国宪章》。1945年4月25日至6月26日,由在美国旧金山举行的“联合国组织会议”的50个
国家的代表制定,同年10月24日由51国(波兰后加入)中的29国批准生效。该
宪章序言庄严宣告:“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
基本人权,
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
平等之信念”,……“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促成全球人民经济及社会之进展”。为达此目的,成立联合国,并设立主要机关,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为其中之一。宪章规定的该会职权中有一项:“本理事会为增进全人类之
人权及基本
自由之尊严与维护起见,得
作成建
议案”。据此,该会于1946年设立了以时任美国
总统罗斯福的夫人艾莲娜·罗斯福为主席的18国人权委员会,1947年1月该会开始工作,着手建立以宪章人权条款为基础的国际人权宪章体系。由该会组成的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决定,国际人权宪章由世界
人权宣言和采取条约形式的、具有
法律拘束力的
国际人权公约及
执行措施三部分组成。宣言草案拟就后,经人权委员会审议,并经1948年举行的人权委员会第三届会议定稿,送经社理事会讨论后,提交1948年在巴黎召开的第三届
联合国大会审议。经大会反复审议和修改,于1948年12月10日,以48票赞成、0票反对、8票弃权通过。宣言有一个序言和30个条文。序言的主旨是:保障人权,保障和平。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
对人权的尊重,通过
法治使人权得到保护;通过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和对人权与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与遵行保障和平。宣言指出:“对人类
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和不移的
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
正义与和平的基础”。“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
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宣言强调:“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该段的逻辑是:一个理智而负
责任的政府,应是依法约束自己的,也是依法保障人权的,这样,就会避免暴政和压迫,也避免了人民的反抗,国家就能安宁,世界就能和平。宣言的30个条文,依次提出了世界各地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和其他见解、
国籍或社会出身、
财产、
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的”人人”有权享受的各种
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生命、自由、
人身权利;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受任意
逮捕、拘禁或放逐,以及享有
司法补救和得到公平审判的权利;
无罪推定,
刑法不溯及既往的刑事保护权利;私生活、家庭、
住宅、通信、个人荣誉、名誉不得任意
干涉或攻击的权利;
迁徙自由,以及离开包括其本国在内的任何国家和寻求
庇护的权利;享有国籍的权利;
婚姻自由和成立家庭与拥有财产的权利;思想、良心和
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主张、发展意见自由、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参与治理自己的国家、参与本国
公务和普遍平等的
投票权;享受
社会保障和经济、社会、文化的权利;工作、自由择业、同工同酬、组织和参加
工会的权利;休息和闲暇、定期带薪休假的权利;为维护
本人和家属的健康、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以及妇女和儿童受到特别照顾和协助的权利;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其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促进各国、各种族或各宗教团体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并应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并对其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
美术作品产生的精神和物质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人人有权要求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得以充分实现的社会和国际秩序,同时,人人对社会负有
义务,在行使权利和享受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且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最后指出:“本宣言任何条文,不得解释为默许任何国家、集团或个人有权进行任何旨在破坏本宣言记载的任何权利和自由的活动或
行为”。1950年,联合国大会将每年12月10日定为“人权日”。宣言通过20周年之际的1968年,被联合国定为“国际人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