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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罪推定

摘要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刑事被告人在未被法院判决之前,应视为无罪,是刑事诉讼中保障被告人权利的一项重要原则。一般规定在各国的宪法刑事诉讼法中。最早明确提出无罪推定思想的是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他在1764年所著的《论犯罪刑罚》一书中指出,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以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为罪犯,任何人,当他的罪行没有得到证明的时候,根据法律他应当被看做是无罪的人。最早从法律上规定无罪推定原则的是1789年法国《人权与公民宣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联合国有关法律文件中亦有规定。《世界人权宣言》中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所需的一切保证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前,有权被视为无罪。”《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根据西方的诉讼理论,由此引申出被告人享有以下一些权利:被告人有沉默权,拒绝供述权,除非被告人自己承认有罪,不得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起诉方负担,起诉方必须以无疑义的充足证据确认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罪行,被告人没有解释其行为的责任,也没为自己申辩无罪的责任。如果起诉方提不出合理的、不容置疑的证明,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如果对被告人有罪的根据有合理怀疑时,应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被告人有权得到释放。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就以无罪处理。1996年修正的中国《刑事诉讼法》把“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为有罪”列为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吸收了西方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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