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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审判

摘要

   公开审判,是指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向群众、向社会公开的制度。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除不予公开和可以不公开审理案件外,一律依法公开审理,同时,不论是否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均一律公开进行。公开审判是相对于秘密审判而言的。公开审判取代秘密审判是诉讼制度文明进步的表现。在封建专制社会,审判多在秘密状态下进行,审判过程不仅不公之于众,甚至在当事人之间也相互隔离。


目录

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 编辑本段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发[1999]3号

  【发布日期】1999-03-08

  【生效日期】1999-03-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

  (法发〔199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了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特作如下规定:

  一、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制度,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

  二、人民法院对于第一审案件,除下列案件外,应当依法一律公开审理: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三)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四)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五)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

  (六)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三、下列第二审案件应当公开审理:

  (一)当事人对不服公开审理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但因违反法定程序发回重审的和事实清楚依法径行判决、裁定的除外。

  (二)人民检察院对公开审理的案件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的,但需发回重审的除外。

  四、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公告。公告应当包括案由、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开庭时间和地点。

  五、依法公开审理案件,案件事实未经法庭公开调查不能认定。

  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未在法庭公开举证、质证,不能进行认证,但无需举证的事实除外。缺席审理的案件,法庭可以结合其他事实和证据进行认证。

  法庭能够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认证。

  六、人民法院审理的所有案件应当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宣告判决,应当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并在此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

  七、凡应当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没有公开审理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提起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再审;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

  上述发回重审或者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依法公开审理。

  八、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案件,庭审活动应当在审判法庭进行。需要巡回依法公开审理的,应当选择适当的场所进行。

  九、审判法庭和其他公开进行案件审理活动的场所,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庭布置的要求悬挂国徽,设置审判席和其他相应的席位。

  十、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公民可以旁听,但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除外。

  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旁听人需要持旁听证进入法庭的,旁听证由人民法院制发。

  外国人无国籍人持有效证件要求旁听的,参照中国公民旁听的规定办理。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并应当接受安全检查。

  十一、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经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相、摄影、转播庭审实况。

  外国记者的旁听按照我国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办理。

  一九九九年三月八日

民事诉讼中不公开审判之适用编辑本段

  公开审判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制度,而不公开审判则是公开审判制度的例外规定,从制度归属上说,不公开审判实际是隶属于公开审判制度之下。通常情况下,人们往往关注的是公开审判制度,即讨论如何使得人民法院的审判过程及结果最大限度的向群众公开、向社会公开;而对于不公开审判,社会公众、学术界很少有人关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的关注和理解也不够,当事人主动提出不公开审判的情形则更少。笔者以为,司法实践中,不公开审判的适用不仅涉及程序公正的问题,而且涉及对当事人权利的合法保护,因此,审判人员在司法审判中能否充分的理解和准确的把握不公开审判的要旨就显得十分重要。下面笔者对不公开审判的适用作简要阐述。

  一、不公开审判的法律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54条对商业秘密的内涵作出了解释。从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到,涉及不公开审判的案件有: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其中包括党的秘密、政府的秘密和军队的秘密;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三离婚案件;四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所谓商业秘密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主要包括生产工艺、产品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

  二、不公开审判的具体适用。对于上述案件,结合法律规定来看,不同的案件适用不公开审判的情况并不完全相同,具体来说,不公开审判分为应当适用和可以适用两种情形,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个人隐私的案件以及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则为应当适用不公开审判,即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发现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法律特别规定不公开审理的,主动依职权决定不公开审理。对于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则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法院决定是否不公开审理,法院不主动依职权决定,当然,如果离婚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法院可依职决定不公开审理。另外,从法律条文的文义理解,对于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法院也可以不采纳申请意见,而依法进行公开审理,对于法院应依据什么标准来衡量是否不公开审理,法律未有规定,笔者以为,司法实践中,应由审判人员根据案情、案件影响程度、权利人的利益、审判需要等因素自由裁量。

  三、违反不公开审判程序的法律后果。对于应当不公开审判而进行公开审判的,首先面临的是审判效力的问题,即这样的程序瑕疵是否会影响到案件的最终裁判,笔者以为,庭审过程,是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从而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并在此基础上对案件作出裁判的过程,是当事人行使诉权进行诉讼活动和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进行审判活动的体现,庭审的公开与否并不必然影响到审判效力的问题,公开审判系法律所极力倡导的审判方式,不公开审判作为例外的存在主要是为防止公开审判会触犯或侵害案件以外的国家利益和他人利益。其次,违反不公开审判程序产生的直接后果往往是导致国家秘密的泄露、他人隐私权受到侵害,对应的责任可能是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比如构成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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