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法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由三级军事法院组成。军事法院的最高审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三级军事法院的设置与职权如下:
1.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是军事法院的最高审级,其职权是:(1)审判正师职以上人员犯罪的第一审案件;(2)审判涉外刑事案件;(3)审判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或指定审判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其他第一审刑事案件;(4)负责上诉、抗诉案件与再审案件的审判。
2.大军区、军兵种军事法院。大军区、军兵种军事法院包括各大军区军事法院,海军、空军军事法院,二炮部队军事法院,解放军总直属队军事法院等。它是中级层次的军事法院,其职权是:(1)审判副师职和团职人员犯罪的第一审案件;(2)审判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以及上级军事法院授权或指定审判的案件;(3)负责上诉、抗诉案件的审判。
3.军级军事法院。军级军事法院包括陆军军级单位军事法院,各省军区军事法院,海军舰队军事法院,大军区空军军事法院,在京直属部队军事法院等。军级军事法院是军队中的基层法院,其职权是:(1)审判正营职以下人员犯罪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罚(不含无期徒刑)的第一审案件;(2)审判上级军事法院授权或指定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军事法院主要受理审判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案件。此外,还审理涉及军人的普通刑事案件以及军内经济纠纷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