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法院
铁路运输法院是设在铁路沿线的专门人民法院。具体设置为:在铁路管理分局所在地设立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在铁路管理局所在地设立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其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铁路运输法院行使下列职权:
1.审判有关刑事案件。铁路运输法院审判的刑事案件主要是:由铁路公安机关侦查、铁路检察机关起诉、发生在铁路沿线的刑事犯罪案件。
2.审判有关经济纠纷案件。根据199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阿的规定》,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下列经济纠纷案件:(1)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案件;(2)由铁路处理的各式联运合同纠纷案件;(3)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案件;(4)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件;(5)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案件;(6)国家铁路与地方铁路、专用铁路、专用线在修建、管理和运输方面发生的合同纠纷案件;(7)铁路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8)违反铁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对铁路造成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9)铁路系统内部的经济纠纷案件;铁路行车、调车作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当事人向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的侵权纠纷案件;(10)上级人民法院指定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