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ission,又称“常驻代办”。由一国
外交部长向另一国外交部长派遣的最低一级的常驻外交使节。为驻外代表机关代办处的馆长,亦指相应代表机关首脑的职务。等级次于
大使和
公使,但除位次和礼仪事项外,与他们在职务、
外交特权与豁免等方面没有差别。代办
作为最低一级
使馆馆长,首次被规定于1815年的《维也纳
议定书》,后又被1818年《亚琛议定书》和1961年《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所确认。现代国际实践中,
国家间互派代办的情形比较少见,但有时在与新
独立国家、刚经历了内战或革命之后新成立的政府建立
外交关系时,最初只派代办,一旦
条件成熟,再升为大使或公使。有时,两国间关系上存在分歧时也委派代办。例如,中国和印度曾因
边界冲突,从1961年到1976年间将大使级外交关系降为代办级外交关系。1972年前因为英国和荷兰在
联合国支持阻挠恢复中国在联合国合法
权利的提案等原因,中国同该两国之间只交换代办,在两国改变态度后,代办级外交使节升格为大使级外交使节。20世纪80年代初鉴于荷兰政府批准向台湾出售海军潜艇,经中国政府要求,两国将1972年从代办升格的大使又降格为代办。在使馆馆长缺席或不能
执行职务时被
指定代理馆务的
临时代办与代办不同,前者不是正式外交使节,通常由使馆中馆长以外的级别最高的外交职员担任,人选由使馆馆长或派遣国外交部长通知接受国外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