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rge D Affaires ad Interim,指临时
代理使馆馆长职务的
外交官。1961年《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使馆馆长缺位或不能
执行职务时,应由临时
代办替代使馆馆长。临时代办姓名应由使馆馆长通知接受国
外交部或另经商定的其他部;如馆长不能通知时,则由派遣国外交部通知。通常由使馆中馆长以外的级别最高的外交职员担任,他们不是正式外交使节,位次在代办处馆长的代办之下。临时代办如不能执行职务时,无权
指定代理人,其
代理人应由本国外交部
决定。如使馆中无外交职员时,派遣国在征得接受国同意后得指派馆内
行政或技术人员主持使馆日常行政事务,但不得
作为临时代办处理外交事务。除某些礼节仪式,临时代办享有使馆馆长的职权和
外交特权与豁免。两国
建交后,在首任
外交代表莅任前临时负责馆务的外交官员亦称临时代办。派遣国为表示对接受国政府不满,可以在相当
期间内保持临时代办而不任命使馆馆长,也可因某种原因任命临时代办,如1953年后爱尔兰和澳大利亚之间由于对
国书形式的意见无法调和,各在对方
首都保持临时代办以行使
大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