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tablishment of Diplomatic Relations,指以协议建立国与国间
外交关系。“建立
外交关系”的简称。通常是在两国互相承认的基础上,通过
协商谈判就建交和互派
外交代表问题达成协议,可采取发表
联合公报或互换
照会的形式,也可通过条约加以规定。未互相承认的两国正式建交,则构成相互间
默示承认的
行为。除另有声明外,两国同意建立外交关系亦即同意建立
领事关系。两国互派常驻外交代表,是两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主要标志和维持两国外交关系的重
要保证,但国际实践中也有两国同意建立外交关系但不派遣常驻外交代表的情形,或者采用临时派遣
特别使团、在接受国同意时任命一
使馆馆长兼驻一个以上
国家或两国合派同一人为驻另一国的使馆馆长等外交交往方式。1949年《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同外国建交时,要求满足一定的
条件和经过一定的程序,即有关国家对中国采取友好态度和接受
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
主权的原则,与国民党反动派断绝关系,经过双方谈判,建立外交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