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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摘要

Convention on Establishing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1967年7月14日于斯德哥尔摩签订,1970年4月26日生效,1979年10月2日作了修改,1999年12月再次对个别条款作了修改。中国于1980年6月3日加入该公约,成为该组织的第90个成员国。到2001年8月为止,已有177个成员国。依据该公约建立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是在《巴黎公约》联盟和《伯尔尼公约》联盟的基础上组建的,1974年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其国际局设在日内瓦。该组织接管了原由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局(BIRPI)管理的各个公约联盟,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及世界劳工组织一起负责管理世界上有关的知识产权公约。该公约不允许各成员国对其个别条款作保留。《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主要内容是:(1)对知识产权作了定义,这是该公约惟一的实体性条款。提出WIPO的宗旨:通过各国间的合作,并与其他有关国际组织配合,促进在全世界保护知识产权,保证各同盟间的行政合作。(2)规定了加入WIPO的条件。下列组织和国家可以加入:联合国、联合国专门机构、国际原子能组织成员国;国际法院规定参加国;受WIPO大会邀请参加WIPO公约的国家;巴黎公约或伯尔尼公约的参加国,且同时批准或加入巴黎公约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伯尔尼公约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及1971年巴黎文本之一者。该公约规定本公约不许可附加保留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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