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plied Recognition,“
明示承认"的对称。通过一些足以表明承认意思的
行为承认新
国家或新政府的一种间接承认方式。采取的行为以对方具有国家或政府的资格为前提,使人推知有承认的意思。一般认为,正式建立或继续维持
外交关系,缔结广泛规定两国关系的双边条约,颁发
领事证书和建立
领事关系及向新国家或新政府发致贺电等行为,都可构成
默示承认。但两国间各种形式的
谈判,非官方代表机构的建立,
外交使节暂时留任,两国间缔结事务性条约,两国文件往来,
引渡的请求和许可及其他有限度的交往事实,并不构成默示承认。新国家或新政府参加
国际会议或多边条约,也并不因此意味受到其他参加国的默示承认。加入
联合国一类的一般性
国际组织是否构成其他会员国的默示承认,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不一致。有的学者认为,加入就等于获得所有会员国承认;有的则认为,不仅投票反对加入的国家没有承认,即使投票赞成加入的国家也并不意味着承认。国际实践基本上支持后一种看法,例如,
联合国大会1950年决议规定,大会承认一国的
代表权,对该国与联合国会员的直接关系没有任何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