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plomatic Representative,又称“
外交使节”、“外交人员”、“
外交官”。一国派出的办理外交事务的官方代表。过去仅为
使馆馆长,现在也包括使馆的外交职员。分为派驻外国行使经常联系和交涉职务的常驻外交代表及临时出国
执行特定任务的外交代表两种。外交代表制度的历史非常悠久。现在通行的常驻使节的做法则直到13世纪才出现,首先是意大利诸共和国,特别是威尼斯开始实行,后推行于两欧、中欧,到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后,才成为普遍的外交制度。充任常设使馆长的外交代表最初不分等级;16世纪时分为
大使和驻使两级;18世纪时又增设
公使;1815年维也纳会议
决定分为大使、特命全权公使和
代办三个等级;1818年亚琛会议决定在特命全权公使和代办之间,增加驻办公使;1961年《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使馆馆长分为大使、公使和代办三级,以他们为首脑的驻外代表机构相应地称为大使馆、公使馆和代办处。通常
国家间互派同一等级的代表,馆长等级由关系国家商定。在接受国同意的情况下,派驻一国的使节可兼驻一个以上国家,两个以上国家也得合派同一人为驻另一国的使馆馆长。使馆外交代表原则上应属派遣国
国籍。常驻外交代表享有完全的
外交特权与豁免。临时出国的外交代表有出席
国际会议、外交
谈判、签订条约的政治性使节和参加外国的独立庆典及就职、加冕、丧葬等典礼的礼节性使节,在性质和任务上与上述常驻使节大有区别,但他们在外国享有的地位和
外交特权与
豁免则比照常驻使节决定。1961年《维也纳
外交关系公约》和1969年《
联合国特别使团公约》,分别编纂并发展了有关常驻使节和特别使节的地位和
特权与豁免的
国际法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