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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权

摘要

Privilege,即特殊的权力权利。通常是指剥削阶级国家法律上允许统治者个人、等级或社会集团在经济、政治和其他方面享有的特殊权力与权利。它是阶级不平等法律上的反映。在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的法律中,公开确认阶级的不平等,并维护统治阶级内部的等级不平等。封建主按照其等级享有豁免捐税、减免刑罚等种种特权。在资本主义国家,其宪法和法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幌子下,同时确认资产阶级的特权。统治阶级除了依法享有各种特权外,还享有法律外的种种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战略方针,在其《宪法》中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就从根本大法上保证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任何超越或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都是违法的,必须依法追究。 为了执行职务的便利,一国派往外国的外交代表享有的特殊权利叫做外交特权。该外交特权属于派出外交代表的国家而不属于外交代表个人,因此个人无权放弃。1708年英国女王安妮政府颁布的《外交特权条例》是世界上最早规定外交特权的国内法。有关外交特权的最早国际公约是适用于美洲地区的1928年《哈瓦那外交关系公约》。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了外交特权的规则和习惯。外交特权的内容主要有:人身、寓所、馆舍、档案及公文不可侵犯;管辖的豁免;通讯自由;捐税的免除使馆及其馆长有在馆舍、寓邸和交通工具上使用本国国旗国徽的权利。与外交官居住在一起的家属、使馆行政和技术职员及其家属,也享有外交特权。在国外进行活动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其他高级政府官员以及出席国际会议、执行外交任务或参加典礼活动的外交代表,也享有外交特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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