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ivilege,即特殊的
权力与
权利。通常是指剥削阶级
国家法律上允许统治者个人、等级或社会集团在经济、政治和其他方面享有的特殊权力与权利。它是阶级不
平等在
法律上的反映。在奴隶制和封建制
国家的法律中,公开确认阶级的不平等,并维护统治阶级内部的等级不平等。封建主按照其等级享有
豁免捐税、减免
刑罚等种种特权。在资本主义国家,其
宪法和法律在”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幌子下,同时确认资产阶级的特权。统治阶级除了依法享有各种特权外,还享有法律外的种种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贯彻实施依
法治国,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战略方针,在其《宪法》中明确规定,一切
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
政党和各人民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
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就从根本大法上
保证了”
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
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任何超越或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都是
违法的,必须依法追究。 为了
执行职务的便利,一国派往外国的
外交代表享有的特殊权利叫做
外交特权。该
外交特权属于派出外交代表的国家而不属于外交代表个人,因此个人无权放弃。1708年英国女王安妮政府颁布的《外交特权条例》是世界上最早规定外交特权的
国内法。有关外交特权的最早国际公约是适用于美洲地区的1928年《哈瓦那
外交关系公约》。1961年《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了外交特权的规则和习惯。外交特权的内容主要有:人身、寓所、馆舍、档案及公文不可侵犯;
管辖的豁免;通讯
自由;捐税的
免除;
使馆及其馆长有在馆舍、寓邸和交通工具上
使用本国
国旗、
国徽的权利。与
外交官居住在一起的家属、使馆
行政和技术职员及其家属,也享有外交特权。在国外进行活动的
国家元首、
政府首脑和其他高级政府官员以及出席
国际会议、执行外交任务或参加典礼活动的外交代表,也享有外交特权,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