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特权:
国际法上给予外国
使馆及
外交官特别保护和待遇的总称。使馆的特权主要表现在馆舍不可侵犯,公文档案不可侵犯,外交官的特权,主要表现在人身和名誉不可侵犯,
司法管辖豁免,捐税和劳务
豁免,关于外交特权的根据,主要由三种学说,(1)、
治外法权,拟制使馆和
外交代表处于接受国
领土之外;(2)、代表性说,认为使节是君主或
国家的代表,根据
平等者之间无
管辖权原则,使节应享有外交特权,(3)、职务需要说,同时也考虑到外交人员的代表性。享有外交特权的是外交代表,外交代表的特权从为赴任而进入接受国的国境时开始到其职务终了而离开接受国时终止,但若外交代表早于任职之前到达接受国,则其特权在其职务通知接受国开始,但若外交代表职务终了时居留在接受国,则其特权消失,外交代表及其家属前往就任或返回本国途径第三国时,可享有过境所必需的特权。――――《
法学大辞典》第一版,第356条,总主编,邹喻,顾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