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rnational Law,又称“国际
公法”。主要调整
国家间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源于拉丁文jus gentium,汉译“
万民法”,16、17世纪开始
使用它称呼国家间的
法律,随后转为英文的Law of Nations,法文的droit des gens, 德文的VolKerrecht,汉译“万国公法”。1780年,英国哲学家、
法学家边沁改称为International Law,逐渐成为一般使用的名称。国际法的历史悠久,随着国家的产生,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古代已有适用于当时国家间交往的一些规则、制度或习惯,构成国际法的雏形。国际法
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始于16世纪,是近代欧洲的产物。1625年荷兰著名法学家
格劳秀斯的巨著《
战争与和平法》出版和1643—1648年威斯特伐里亚公会的召开,标志近代国际法的诞生。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和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近代国际法开始转变为现代国际法。与
国内法相比,国际法的主要特征是:(1)主体主要是国家,类似国家的政治团体(如争取独立的民族、
交战团体等)和
政府间国际组织在一定
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也被认为是主体。(2)国际法是国家之间公认的法律而不是国家之上的法律,国际法的制定者是国家。(3)没有统一的
强制执行机构,实施国际法主要依靠主体本身单独或集体的行动。国际法与国内法紧密联系,相互渗透和补充,国际法一经国内法接受便成为国内法一部分,但国家不得以国内法规定去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20世纪50年代初中印缅三国倡导的互相尊重
主权和
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
干涉内政、
平等互利、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概括了当代国际法的主要原则,被承认为指导当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1970年
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各国依
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
宣言》宣布国际法的7项基本原则是:(1)不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2)和平解决
国际争端;(3)不干涉别国内政;(4)各国依照
宪章彼此合作;(5)各民族享有
平等权利与
自决权;(6)各国主权平等;(7)真诚履行宪章所规定的
义务。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是国际条约和
国际习惯,此外,各国关于国际问题的国内法律文件、
国际组织的决议、
国际仲裁和
司法裁决以及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等,对于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也产生作用和影响。国际法的传统内容分为和平法、争议法、
战争法、中
立法4部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法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其内容和范围不断丰富和扩大。当前国际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际法上的国家,领土法,
国际水法,
海洋法,空气空间法,
外层空间法,
国际经济法,
国际环境法,
外交与
领事关系法,
国际组织法,
条约法,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际刑法,国际和平与安全法,战争法。历史上由于对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看法不同,形成了各种国际法学派。到20世纪初,主要有格劳秀斯派、
自然法学派和
实在法学派。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新出现了社会连带法学派和
规范法学派。在这些主要学派之外,还出现各种思想动向,如美国的现实主义者和新现实主义者思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