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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法

摘要

International Law,又称“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源于拉丁文jus gentium,汉译“万民法”,16、17世纪开始使用它称呼国家间的法律,随后转为英文的Law of Nations,法文的droit des gens, 德文的VolKerrecht,汉译“万国公法”。1780年,英国哲学家、法学家边沁改称为International Law,逐渐成为一般使用的名称。国际法的历史悠久,随着国家的产生,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古代已有适用于当时国家间交往的一些规则、制度或习惯,构成国际法的雏形。国际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始于16世纪,是近代欧洲的产物。1625年荷兰著名法学家格劳秀斯的巨著《战争与和平法》出版和1643—1648年威斯特伐里亚公会的召开,标志近代国际法的诞生。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和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近代国际法开始转变为现代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的主要特征是:(1)主体主要是国家,类似国家的政治团体(如争取独立的民族、交战团体等)和政府间国际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也被认为是主体。(2)国际法是国家之间公认的法律而不是国家之上的法律,国际法的制定者是国家。(3)没有统一的强制执行机构,实施国际法主要依靠主体本身单独或集体的行动。国际法与国内法紧密联系,相互渗透和补充,国际法一经国内法接受便成为国内法一部分,但国家不得以国内法规定去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20世纪50年代初中印缅三国倡导的互相尊重主权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概括了当代国际法的主要原则,被承认为指导当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宣言》宣布国际法的7项基本原则是:(1)不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3)不干涉别国内政;(4)各国依照宪章彼此合作;(5)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权;(6)各国主权平等;(7)真诚履行宪章所规定的义务。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此外,各国关于国际问题的国内法律文件、国际组织的决议、国际仲裁司法裁决以及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等,对于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也产生作用和影响。国际法的传统内容分为和平法、争议法、战争法、中立法4部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法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其内容和范围不断丰富和扩大。当前国际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际法上的国家,领土法,国际水法海洋法,空气空间法,外层空间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外交领事关系法国际组织法条约法,国际法上的个人,国际刑法,国际和平与安全法,战争法。历史上由于对国际法效力的根据看法不同,形成了各种国际法学派。到20世纪初,主要有格劳秀斯派、自然法学派实在法学派。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新出现了社会连带法学派和规范法学派。在这些主要学派之外,还出现各种思想动向,如美国的现实主义者和新现实主义者思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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