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 Gentium,罗马
私法体系中继
市民法之后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万
民法产生的直接动力是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海外贸易的需要。随着商业的繁荣和奴隶制经济的充分发展,产生了一系列新的
法律行为和
法律关系,它们需要具有确定的规范性意义和被赋予
法律效力。所以,万民法
作为对市民法的丰富和补充,最终又是依靠执
法官的实践来实现的。 针对经济生活中异邦人之间以及罗马人与异邦人之间的争议纠纷,罗马设立了一名外事裁判官(Praefor Peregrinus),通过“
善意审判”来解决这种纠纷,因而产生了一系列新的契约
法律关系。这些关系在罗马人之间、
外国人之间以及罗马人与外国人之间都有是有效力的,于是便发展成为一种新的私法体系,即”万民法”。到公元2世纪,“万民法”的概念已完全纳入
法学术语之中,并被法学家们定义为“自然
理性在所有人当中制定的法”。作为罗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万民法在理论上其根据是一种“各民族
共有”的法,自然理性是其普遍性的基础;在实践中它是专指产生于罗马人与异邦人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体系。万民法通过其与市民法的相互区别与补充,大大丰富了法的概念,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古代
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在学说意义上提出的法律概念,与市民法同为早期罗马法的两大组成部分。万民法是适用于外国人之间、外国人与罗马人之间的,由罗马外事裁判官的
司法实践逐步发展起来的罗马法律。它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具有程序简便、内容灵活的特点。盖尤斯认为,万民法就是
自然法(Natural Law),体现了自然理性、普遍
正义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