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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马法学家

摘要

Roman Jurists,通常指对于古罗马奴隶制社会的法学产生重要影响的法学家,尤其指五大法学家。罗马一直存在着两大学派。奥古斯都(公元前27—公元14年在位)当政时期,开始有M.A.拉别奥(约公元前50—公元20)和G.A.卡皮托(?—公元22)两大法学家的争辩,后来形成两大学派。拉别奥博学而富才华,在政治上坚持共和政体,主张革新法律,曾任裁判官,常年从事教学和著述,死后留下的著作包括对《十二铜表法》的注释等在内,达400卷之多。查士丁尼执政时于公元533年编成的《学说汇纂》,引证了不少拉别奥的注释。卡皮托拥护帝政,在法学界的影响不及拉别奥。拉别奥的门人主要有普罗库卢斯,卡皮托则有门人M.萨宾(?—公元64)。双方各持门户之见,争辩激烈,所以后人惯用普罗库卢斯和萨宾两派的对立代替原有的拉别奥和卡皮托两派。公元1世纪初,继普罗库卢斯派的主要有P.J.凯尔苏斯(约公元67—130),继萨宾派的主要有S.尤利亚努斯等人。那时两派间已渐趋融洽。继之又出现S.庞皮尼乌斯(?—约161)和盖尤斯两大学者,后者自称属于萨宾学派,身世不详。他们曾对罗马法学作出重要贡献,特别是盖尤斯著有《法学阶梯》,长期用作法科学生的课本。查士丁尼于公元533年完成的《法学阶梯》,即以他的原著为蓝本。自公元前27年帝政伊始到戴克里先(284—305在位)被拥立为帝止,为罗马法的发达时期。在这一时期中,法学家的解答成为当时罗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家的活动有编撰、办案、答复和著述四项,其中对罗马法贡献最大的是答复和著述。法学家解答问题的共同原则是:凡依旧法解决问题有失公平时,就从旧法的基本原则中推演新的具体办法,加以解决。但历代皇帝对法学家的解答一贯采取限制态度。首先是奥古斯都对法学家的解答加以限制,规定了所谓解答特权,以后的皇帝也无不沿用这一办法。哈德良皇帝(117—138在位)规定:法学家对于同一问题的解答,必须内容一致时才有法律效力,如不一致,法官援用与否可自行决定。公元426年颁布并在东、西罗马帝国同样生效的《引证法》正式承认盖尤斯、J.保罗(?—约222)、D.乌尔比安(约170—228)、A.帕皮尼安(约150—212)和H.莫德斯蒂努斯(?—约244)五大法学家的解答具有法律效力,并规定凡法律问题未经明文规定的,悉依五大法学家的解答加以解决;如他们的解答并不一致,取决于多数;人数相同时则以帕皮尼安的解释为准。罗马法有市民法万民法之分。五大法学家中,帕皮尼安和莫德斯蒂努斯二人与另一位法学家U.马塞卢斯(?—约166)对调和市民法及万民法的矛盾也作出了贡献。在法学理论方面,早在公元1—2世纪,普罗库卢斯派的凯尔苏斯在希腊哲学和自然法思想的影响下,对法下了一个定义:“法是决定善良和公平的一种艺术。”这个论点标志着《十二铜表法》中家父权,即在家庭中父权高于国家法律的陈旧观点的改变,对罗马法学的发展曾起了积极作用。五大法学家中的乌尔比安认为自然法就是生物间的规则。在罗马法的分类方面,他主张分为市民法、万民法、自然法三大类。盖尤斯对于自然法并没有明确的定义留传下来,但他主张二分说,即将自然法和万民法合成一类,与市民法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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