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 Law,调整
国际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国际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国际环境法的渊源仅包括有关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国际条约和
国际习惯。广义的国际环境法的渊源还包括被看做是
国际法“软法”的不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一般环境
法律原则、
司法判例、国际学说以及
国际组织和
国际会议通过的一些决议、
宣言、
宪章和行动计划等。在国际环境法中有许多为各国所接受并且被大多数学者认同的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其中包括
国家自然资源的开发
主权权利和不
损害国外环境
责任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
共有资源共享
共管原则、损害预防原则、合作保护国际环境原则、共同但有差别的保护全球环境责任原则等。国际环境法由大量的双边、多边和区域性国际环境保护公约、条约、
议定书、协议等组成,涉及的方面主要包括国际海洋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公约和条约、保护臭氧层的公约和议定书、防止越境大气污染的公约和条约、防止气候不利变化的公约、保护
生物多样性公约、防止
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公约、防止国际河流污染的公约和条约、国际淡水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的区域性或双边条约、防止核武器、
生物武器、
化学武器等的国际公约等。国际环境法是国际法的一个新领域,是正在发展中的一个法律部门。与其他国际法相比,国际环境法具有公益性、与科学技术联系密切、学科边缘性等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