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mical Weapon,指以使人畜、植物
中毒而伤亡或毁灭为目的,用窒息性或毒性气体、液体或固体等化学物质及其装置制成的武器。禁止
使用化学武器的条约有:(1)1899年《禁止使用专用于散布窒息性或有毒气体的投射物的
宣言》(1899年海牙第二宣言)。(2)1922年《关于在
战争中使用潜水艇和有毒气体的条约》规定,战时禁止使用窒息性、有毒及其他瓦斯以及一切类似的液体、物质或手段。(3)1925年《禁用毒气或类似毒品和细菌作战方法的
议定书》(日内瓦议定书)。中国国民党政府于1929年加入该议定书。1952年7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承认该议定书,并作出如一些
国家所作的同样
保留,即
承诺在其他
缔约国相互
执行的前提下执行该议定书。(4)1972年《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中国于1984年加入该公约。(5)1993年《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规定,在世界范围内禁止研制、生产、获取、拥有、转让和使用化学武器。各缔约国必须在本公约规定的
期限(10年)内销毁各自的化学武器及其生产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