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r,
国际法上的战争主要指两个或两个以上
国家以武力推行国家政策造成的
法律状态。其特点是:战争主要是国家之间的
行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民族解放战争,使争取独立的殖民地的人民成为
战争法中的
特殊主体。战争是国家以武力推行国家政策的方法。伴随战争的通常是敌对国家间的
武装冲突,其形式包括陆战、海战和
空战。
战争状态是战争正式开始至正式结束
期间交战国之间关系的状态。它可采取
宣战或实际开始两种方式。战争状态一旦出现,战争法和中
立法开始适用。战争状态可不包括实际的武装冲突。传统国际法承认战争是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是解决
国际争端的合法手段。“
诉诸战争权”曾是
主权国家的一项
权利。1899年和1907年的《国际争端和平解决公约》(海牙第一公约)和1907年《限制用兵索取契约
债务公约》(海牙第二公约)首次对国家诉诸战争的权利进行了限制。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订立的《
国际联盟盟约》对国家的战争权进一步作了限制。1928年《
关于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条约》(简称《
非战公约》,又称《白里安——凯洛格公约》)在法律上禁止以战争
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手段,从而宣布了
侵略战争为非法。《
联合国宪章》明文禁止非法
使用武力,它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
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分割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
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同时还承认会员国“单独或集体自卫的
自然权利”和
国际组织 “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为目的而采取军事行动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