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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联盟盟约

摘要

Covenant of the League of Nations,又称“国联盟约”,指创建国际联盟和指导其行动的法律文件。1920年1月10日生效,同日国际联盟在日内瓦正式成立。包括序言和26个条文。序言宣称,国联的主要目的是保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和增进国际间合作。前7条设计了国联组织轮廓,第1条规定,签署凡尔赛和约的32个协约国或自治领及13个中立国具有创始会员资格,其他国家可经大会2/3多数同意后加入;第2至第5条规定大会和行政院的性质和权力;第6、7条规定秘书处的设置、国联总部所在地、国联经费以及国联组织及其人员和成员国代表的特权豁免;第8、9条规定成员国裁减军备的原则;第10条规定成员国担任防御侵略义务;第11条规定成员国有权要求行政院和大会讨论严重影响国际关系的任何情势;第12至15条说明和平解决争端的办法,规定在把争端提交某种程序解决之前不得诉诸战争;第16条规定,会员国有义务对任何违反盟约进行战争的会员国立即采取行动,直至使用军事力量;赋予行政院开除会员国的权利;第17条规定会员国与非会员国的争议或会员国受非会员国侵略时,适用前述条款规定;第18至20条说明盟约对成员国已订或今后订立条约的影响,规定大会有权建议修改现有条约,成员国应废除与盟约宗旨抵触的条约;第22条创立了委任统治制度;第23至25条规定各种公益事业的处理与合作及专门机构的管理;第26条规定修正盟约的程序,不承认修正案的终止其为会员国。盟约作为第一个一般政治性的国际组织的章程,使当时国际组织制度规范化,但其对国联行政院与大会的职权区分不清以及决议通过需全体同意等规定,影响了国联行动的灵活性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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