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s of Warfare,
战争法中规定交战国的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等
战争行为及保护平民、
战俘、伤病员等战争受难者的原则、规则和
规章的总和。构成战争法规的既有国际条约,又有
国际习惯法。从战斗场所的角度,可分为陆战法规、海战法规和
空战法规。从内容来看,包括规定战斗行为的法规和保护战争受难者的法规。前者主要以海牙诸公约为代表,即是所谓的“海牙法体系”后者主要以日内瓦诸公约为代表,即是所谓的“日内瓦法体系”。战争法规的基本原则有:(1)人道原则尽量减少战争的残酷性,对于敌人不应施加与作战目的不成比例的伤害,给予双方的平民、战俘和伤病员以人道主义待遇。(2)区分原则将平民与武装部队、军事目标与非军事目标、军用物体与
民用物体加以区别对待。不得以平民和民用物体为攻击对象。(3)“
军事必要”不解除当事国尊重
国际法的
义务。战争法规是“
强行法”,不是“
任意法”。(4)条约无具体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不解除当事国尊重国际法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