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ecial Subject,“
一般主体”的对称。
刑法分则条文要求
行为人在具备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
条件之基础上,还必须具备特殊的身份条件才能符合
犯罪主体条件的那些
犯罪的主体。在外国
刑法中也称为
身份犯。对特殊主体即犯罪主体的
特殊身份,刑法理论上,从不同角度可以有不同的分类:(1)从形成方式上区分,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可有自然身份与法定身份之别。自然身份指人因自然赋予而形成的身份,如基于性别形成的事实可有男女之别,基于血缘的事实可形成
亲属身份;法定身份指人基于
法律所赋予而形成的身份,如军人、
公务员、司
法人员、
证人等。(2)从对行为人
刑事责任的影响上看,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又可分为影响
定罪的身份与影响
量刑的身份,这种分类与
外国刑法学中的
纯正身份犯与不纯正身份犯的区分大体相当。中国《刑法》规范中要求特殊主体的犯罪涉及数十个条文和
罪名,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类型:(1)
军人违反职责罪。(2)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职责的犯罪。其中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职责的犯罪;另一类是特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职责的犯罪。(3)从事特定职业者在职业活动中构成的业务
过失罪。(4)具有特定法律身份者在
诉讼活动中才能构成的犯罪。(5)共同生活的
家庭成员违反
抚养义务构成的犯罪。被
逮捕、关押的
犯罪分子才能构成的犯罪。(6)从事非法职业者才能构成的犯罪。对于要求特殊主体的犯罪来说,特定身份是
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因而行为人是否具备特殊主体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