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tness,指除
当事人以外以自己的见闻和感知的具体事实向
司法机关陈述的
诉讼参与人。证人是由
案件事实本身
决定的,不能随意指定、更换和替代。证人只能是
自然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不能成为证人。证人的范围各国规定不尽一致。英美
法系国家,把当事人、
鉴定人作为证人。
大陆法系国家则限于当事人以外的
第三人。有些国家还赋予具有某些
条件的证人有拒绝作证的
权利,也就是说可以不当证人,一般是指有
近亲属关系或者涉及职业、
公务上的秘密而拒绝作证。如日本
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人可因自己或其
亲属可能被追究
刑事责任或被处
有罪判决而拒绝作证。医师、
律师、
公证人、宗教职业者等因业务上受委托而掌握的事实与他人秘密时可以拒绝作证。依照中国
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
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证人一般应当出庭作证,在
法庭上接受
公诉人、
被害人和
被告人、
辩护人双方的询问、
质证。证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言;查阅证言
笔录,发现笔录记载有遗漏或差错的,有权要求改正或补充;对因出庭作证而产生的费用有权要求
补偿;要求
司法机关保障
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于任何人身侮辱
行为和侵犯
诉讼权利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证人的义务主要有:证人接到司法机关通知后,应按时到场作证;证人应如实提供证言,如作
伪证或隐匿
证据,要承担
法律责任;对司法机关的询问和本人陈述的内容保守秘密;遵
守法庭纪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