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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害人

摘要

The Victim,指其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刑事被害人通常是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害人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广义的被害人,还包括自诉案件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以不同身份参加诉讼,其诉讼权利义务亦有所不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配合公诉人执行控诉职能。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请求立案申请回避委托诉讼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对不立案的决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检察院提出申诉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出席法庭并陈述案情,向被告人发问,参加证据调查与质证,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参加法庭辩论;对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上诉;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判等。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自诉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撤回自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作为原告人出席法庭,参加法庭审判,同被告人辩论;申请回避;提出上诉;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理等。承担的义务主要有:负举证责任,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要承担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应亲自出席法庭,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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