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Victim,指其合法权益遭受
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刑事被害人通常是
自然人,也包括
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害人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的被害人仅指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广义的被害人,还包括
自诉案件的
自诉人和
附带民事诉讼的
原告人。被害人以不同身份参加
诉讼,其
诉讼权利和
义务亦有所不同。
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配合
公诉人执行控诉职能。被害人享有的诉讼
权利主要有:请求
立案;
申请回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要求
赔偿损失;对不立案的
决定向上一级
公安机关、
检察院提出
申诉或直接向
法院提起自诉;出席
法庭并陈述案情,向
被告人发问,参加
证据调查与
质证,申请通知新的
证人到庭,调取新的
物证,
重新鉴定或勘验,参加
法庭辩论;对一审判决在法定
期限内请求上诉;对
生效判决或
裁定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判等。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向
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自诉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撤回自诉;提起附带
民事诉讼;同
被告人自行
和解;
作为原告人出席法庭,参加法庭审判,同被告人辩论;申请
回避;提出上诉;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申诉,请求重新
审理等。承担的义务主要有:负
举证责任,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要承担诬告陷害的
法律责任;应亲自出席法庭,经两次依法
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退庭的,按
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