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所谓质证,是指
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及
第三人在
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
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
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质证制度的意义在于,通过质证程序使
审理更加公开、
法院能够正确地认定证据、保障当事人的程序
权利。《证据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
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
作为认定
案件事实的依据。
质证不同于
诉讼中的
对质。对质,是指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相互之间就其对案件事实中专门问题的认识所进行的说明和质辩。对质与质证的相同点在于:两者都是在双方之间展开的
行为;其行为都表现为对某一对象的说明和质辩;两者都涉及案件的事实。不同的是,质证是在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第三人之间进行,而对质则是在案外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之间进行的;对质的目的是便于法院通过比较获得对专门问题的正确认识,而质证的目的在于法院正确认定证据。
质证的主体,是指在质证过程对证据予以说明、质辩的主体。质证的主体范围包括当事人、诉讼
代理人和第三人。法院是证据认定的主体,不是质证的主体。
质证的客体,是指质证主体质证行为的对象。质证的客体是证据,其范围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证据,包括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在质证时,根据当事人申请由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不属于质证的对象。法院应当将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予以出示,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可以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当事人可以对法院就其调查收集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问题提出质疑,但不能同法院就这些问题在法庭上进行质辩。这是由法院在诉讼的
中立、裁判的地位所
决定的。如果法院在听取当事人意见后,发现所收集的证据本身或
收集证据的方法有问题时,应当自行撤回该证据。
在法庭审理中,质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原告出示证据,
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2)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质证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编辑本段
1.当事人在
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无须进行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
审判人员应当在庭审中对此说明。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已经认可的证据即表明当事人双方对该
证据的证明力没有异议。
2.涉及
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
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
开庭时公开质证。因为如果公开质证就有可能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侵害个人隐私。
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应当
公开审理,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
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证据规定》规定商业秘密的案件不得公开质证,因此即使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院没有准许当事人不公开审理申请的,也不能公开质证。也就是说,公开审理的案件有可能存在不公开质证的情形。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如果涉及上述三类案件的一定是不公开质证,但不公开质证并不等于不质证,不公开质证可以理解为质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时,不得有不得接触该国家秘密、了解该商业秘密和知晓隐私的人在场。如果质证的对方当事人属于不得接触该国家秘密的人时,实际上质证就无法进行。这种情况下,应当在当事人
证明其属于国家秘密时,由法院直接对该证据的效力加以认定。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
3.对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
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2)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主要目的在于有效地质证证据的
法律效力和证明力。
4.质证一般采取一证一质,逐个进行的方法;也可以在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对一组有关联的证据一并予以质证。当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的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可以分别围绕其诉讼请求逐个予以质证。法庭应当将当事人的质证情况记入
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已经质证的证据一般不得重复质证。
质证就是由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一)对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质证。
首先看这些证据是否为原件或原物,如果不是原件或原物,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一致的亦可;如果不是原件或原物,而是经人
民法院准许出示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也可以作为有效证据
使用。
(二)对
证人证言的质证。
①看
证人是否能正确表达意志。因为作证的证人必须是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人,否则就不能作证。
②证人出庭是否在
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提出,并是否经人民法院准许,对于未在法定期限提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则不能出庭作证。
③证人出庭应该接受当事人的质证,但当事人对证人的发问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推测、推断或评论性的语言。
④证人作证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
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三)对
鉴定结论的质证。
主要是审查
鉴定结论是否存在证据规则第27条的4种情形:
第一,鉴定机构或者
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第二,鉴定程序严重
违法的;
第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第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
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
重新鉴定。
对于出现第27条情形之一的鉴定结论,当事人都有权
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
形式真实原则
与
刑事案件的真实由法庭主动进行调查不同,
民事案件的事实与证据完全靠当事人主动提出,法庭在原则上不主动进行调查,法庭所认定的事实,以当事人在法庭上所提出和证明的为准,即使存在着某些对一方有利的事实,只要当事人不提出,法庭就当作他不存在。所以法庭所认定的案件真相,被称为形式上的真实,这种真实可能与实际真实一致,也可能不一致,法庭一不去查究,
法官只根据摆在法官面前的事实与证据来进行裁判,当事人如果在事后再补充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事实或证据,则有负担额外
诉讼费用的
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