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bative Force,指
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具有的效力,即证据的实质价值。
民事诉讼上称“证据力”。广义上的证明力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证据的信用力,即证据本身是否值得相信;二是狭义的证明力,即证据能否证明待证事实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证明待证事实。历史上不同的证据制度,各有确定证据证明力的不同方法:神示证据制度以
当事人能否经受水或火的考验来确定
证据的证明力;形式证据制度对证据证明力由
法律预先作出规定,
法官必须依法律规定进行计算,而不能
自由判断;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证据证明力由法官凭心证自由判断。在中国理论界认为,证据的证明力源自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证据证明力虽是通过司
法人员的审查判断确定的,但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和大小
决定于证据本身与案件事实的客观内在联系及其联系的密切程度。判断结论的正确与否最终决定于
司法人员的主观认识对证据事实反映的案件客观实际认识掌握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