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scretional Evaluation of Evidence,西方
国家证据法上的一个原则。指对于
证据的取舍及
证明力,
法律不预先作出规定,而由
法官、陪审员根据其良知进行
自由判断。”自由心证”一词,原是日文译名。所谓心证,即是内心确信之意,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判断,在内心形成的信念达到深信不疑的程度,谓之”确信”。法官凭借自己内心的思考得来的确信,判断证据的真伪及其
证明力大小,对
案件事实作出认定和进行裁判。自由心证是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时期针对封建国家实行的
法定证据制度而提出的。法国首先在1791年制宪会议通过了杜波尔提出的自由心证方案,发布了训令,而后于1808年正式规定在法国
刑事诉讼法典中。继法国之后,欧洲大陆各国的
成文法都相继采用了这一原则。英美
法系国家在证据法规则上,没有采用心证(或内心确信)的术语,但实际上实行自由心证与一定的法定证据相结合的原则。即法官在采证上实行法律规定的可采性规则,而在判断
证据的证明力时,实行自由心证原则。中国
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自由心证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