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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系

摘要

   法系是西方学者根据各国法的特点、历史传统及其源流关系对法所作的分类。凡是具有某些共同特点和历史传统的,有着同一源流关系的法,就属于同一法系。


  法系,既不同于法的体系,也不同于法的历史类型

  法系主要是根据法的内容和形式上的某些特点、法的传统和法的源流关系的差异,对法所作的分类。

  法系这一概念所注重的是根据法的某些外部联系对法所进行的划分,这种划分并不揭示法的本质

  关于法系的划分,在西方学者的著作中历来众说纷纭。按照美国学者威格摩尔的观点,世界上先后产生过16个法系。按照法国学者达维德的观点,当代世界的法系可以分为四类:

  (1)罗马日耳曼法系,即民法法系大陆法系;

  (2)普通法法系,即英国法系或英美法系;

  (3)社会主义法系;

  (4)其他法系,包括伊斯兰法、印度法、远东法(中国法和日本法)、马达加斯加和非洲各国法。

  其中民法法系、英美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是最主要的法系。按照另外许多学者的观点,整个世界的法系可以分为五个:

  (1)中华法系;

  (2)印度法系;

  (3)伊斯兰法系;

  (4)民法法系;

  (5)普通法法系。

  其中中华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基本上是法制史上的概念,例如中华法系主要是指中国封建制法。而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则是至今仍然影响很大的两大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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