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系是西方学者根据各国法的特点、历史传统及其源流关系对法所作的分类。凡是具有某些共同特点和历史传统的,有着同一源流关系的法,就属于同一法系。
法系,既不同于法的体系,也不同于
法的历史类型。
法系主要是根据法的内容和形式上的某些特点、法的传统和法的源流关系的差异,对法所作的分类。
法系这一概念所注重的是根据法的某些外部联系对法所进行的划分,这种划分并不揭示
法的本质。
关于法系的划分,在西方学者的著作中历来众说纷纭。按照美国学者威格摩尔的观点,世界上先后产生过16个法系。按照法国学者达维德的观点,当代世界的法系可以分为四类:
(1)罗马日耳曼法系,即
民法法系或
大陆法系;
(2)
普通法法系,即英国法系或英美法系;
(3)
社会主义法系;
(4)其他法系,包括伊斯兰法、印度法、远东法(中国法和日本法)、马达加斯加和非洲各国法。
其中
民法法系、英美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是最主要的法系。按照另外许多学者的观点,整个世界的法系可以分为五个:
(1)
中华法系;
(2)
印度法系;
(3)伊斯兰法系;
(4)民法法系;
(5)
普通法法系。
其中中华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基本上是
法制史上的概念,例如中华法系主要是指中国
封建制法。而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则是至今仍然影响很大的两大法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