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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法法系

摘要

   (一)普通法法系的含义、范围和渊源


  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至资本主义时期的法为传统而产生和发展的各国和地区的法的统称。由于它主要是以英国中世纪开始出现的“普通法”(common law) 为代表的,因而得名普通法法系,亦称英国法系。美国法是普通法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又称英美法系。

  普通法法系不象民法法系那样固守罗马法传统和编纂法典,而是注重通过办案遵循先例的形式,广泛吸取日耳曼法和习惯法以及罗马法和教会法的原则和思想,逐步形成起来的。

  属于普通法法系的,除英国法、美国法以外,主要是曾经属于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如印度、巴基斯坦、缅甸、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和亚洲一些采用英语的国家和地区的法。

  英国法系的渊源有三个: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

  (二)普通法与普通法法系

  普通法是普通法法系的一个主要渊源。这里的普通法,不是在法的分类中同根本法相对应的普通法,而是从11世纪诺曼底人入侵英国后所逐步形成的普通法,即判例法。

  判例法产生于法官的判决,是法官从判决中所揭示的原则,是法官创造的法。根据判例法,包含在某一判决书中的法的原则不仅适用于该案,而且往往作为一种先例,成为以后法院办理同类案件必须遵循的准则,即“遵循先例”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上级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具有拘束力。判例法历史上最早是由威斯敏斯特法院的判决发展起来的。在11世纪以前,英国通行盎格鲁撒克逊人的日耳曼习惯法,教会法和罗马法在当时也有一定影响。1066年诺曼底公爵入侵英国,王权得到加强。在王权加强的新情况下,英王派官员到各地巡回审理案件,并逐渐建立了一批王室法院(后称普通法法院)。这些官员和法院根据英王敕令、诺曼底人习惯,并参照当地习惯进行判决。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了一套适用于英格兰全境的判例法,通称为普通法。

  (三)衡平法与普通法法系

  衡平法是普通法法系又一个渊源。衡平法就是英国法律传统中与“普通法”相对称的一种法,意指是公平的法。

  衡平法从15-16世纪开始出现并与普通法平行发展。当时由于资本主义经济的萌生和发展,出现许多前所未有的案件,原先的判例法即普通法以及普通法法院的程式,已不能处理这些案件。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英国封建法律传统,案件在没有先例可以遵循、得不到普通法法院公平处理时最后可以向国王提出申诉,由王室顾问、大法官根据公平原则加以处理。这种由大法官判决的案件所形成的判例法,发展到15世纪前后,就逐渐形成了一种与普通法并行的衡平法,并产生了与普通法法院并行的衡平法院,亦称大法官法院。

  (四)制定法与普通法法系

  制定法也是普通法法系的一个渊源。19世纪以前,英国法主要是以英国的判例法即普通法和衡平法为代表的。但是自19世纪以来,在英国,制定法特别是国会立法大量增加。这种情况在整个普通法法系是一种普遍现象,不能笼统地认为普通法法系只有判例法而一概不重视、不存在制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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