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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书

摘要

   判决书是指法院根据判决写成的文书。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种应用写作文体,包括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目录

判决书格式要求编辑本段



  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文书格式的要求,此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首部

  1.标题

  分两行书写,第一行写法院名称,第二行写文书种类,即“民事判决书”。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写编号,表述为“[年度]×民初字第××号”。如系经济纠纷案件,案件性质代字为“经”字。

  3.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

  ①原告:如系公民起诉讼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址等。如系法人提起诉讼的,应写明单位的全称和所在地址;然后另起一行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起反诉的,在判决书中还应表明各自当事人在反诉中的称谓,如“原告”、“被告”。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应写明是何种诉讼代理人,应具体写明其称谓:系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是委托代理人,然后写明其姓名等基本情况。②被告:除称谓为被告以外,其他基本情况写法同原告相同。③第三人:写明其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4.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

  应表述为:“……一案,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正文

  事实部分首先写明当事人的请求和争议的事实与理由,然后另起一行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理由及各自诉讼请求。即原告具体要求解决什么争议的问题,如何解决及其事实和理由;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所持的态度,陈述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以表明双方起诉或答辩各自所持的态度或依据。

民事判决书编辑本段



分类



  民事判决书有:一审程序的民事判决书、二审程序的判决书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判决书等几种类型,如何写好民事判决书是法律写作的重要研究内容之一,民事判决书也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种应用写作文体。

  一审民事判决书

  第一审程序的民事判决书,亦称一审民事判决书,它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对受理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终结后,依照国家的民事法律、法规或经济法律、法规,就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书处理决定

  二审民事判决书

  第二审程序的民事判决书,亦称二审民事判决书,它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对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的民事案件或经济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后,依法作出维持或者改变一审民事判决的书面处理决定。

  再审民事判决书

  审判监督程序的的民事判决书,亦称再审民事判决书,他是人民法院对本院或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和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或者根据当事人符合法定条件的再申请,或者根据人民检察院抗诉,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后,就诉讼那个当事人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作出重新确认处理的书面决定。

  特别程序的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的规定,审理特殊类型的案件,就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者某种权利的实际状态如何依法作出确认的书面决定。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的特点是:第一,都不具有民事权益争议的内容;第二,起诉人或申请人都不要求追究民事责任

行政判决书编辑本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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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判决书有:第一审程序的行政判决书,第二审程序的行政判决书和再审程序的行政判决书等几种类型。关于行政判决书的写作是法律写作研究的重要内容,也是应用写作的研究内容之一。

  一审行政判决书

  第一审程序的行政判决书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程序审理终结,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参照行政规章,就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二审行政判决书

  第二审行政判决书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行政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终结,就实体问题依法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制作的法律文书。

  再审行政判决书

  再审程序的行政判决书,是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的规定,经依法在身终结,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处理的书面决定。再审行政判决书,由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结尾组成。

刑事判决书编辑本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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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刑事案件审理终结,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书面决定,是应用写作中常见的一种。刑事判决书,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分为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和第二审刑事判决书。

再审刑事判决书



  再审刑事判决书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由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审判,审理终结后作出的书面结论。

  判决《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由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必须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直接改判后,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三)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四)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参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上述规定是法院制作再审刑事判决书的法律依据。

结构内容



  再审刑事判决书的结构、内容,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与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基本相同;按照二审程序再审的,与第二审刑事判决书基本相同。但也有不同之处。

  首部

  1、文书编号。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文书编号为“刑再初字”;按照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文书编号为“刑再终字”。

  2、抗诉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1)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不列写抗诉机关,只列写原公诉机关和原审被告人或上诉人的姓名及其基本情况。列写原审上诉人的应当用括号注明其在原审中的地位,即写明“(原审被告人)”。

  (2)因同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而提审的案件,先列写抗诉机关,再列写原审被告人或上诉人的基本情况。

  (3)当事人申诉的,公诉案件应当先列写原公诉机关或抗诉机关,然后列写申诉人(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或原审受害人)的基本情况。按照二审程序在审的,应当用括号注明其在原审中的地位,如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没有上诉的,只列写为原审被告人。自诉案件的,应当首先列写原审自诉人的基本情况,然后再列写再审被告人的情况。

  3、原审处理结果、再审的提起和审理经过。

  (1)本院决定再审的,可以表述为:

  “×××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刑×字第××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年××月××日,本院作出(××××)刑监字第××号再审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执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改为“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上级法院指令本院再审的,可以表述为:

  “×××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刑×字第××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刑监字第××号再审决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执行职务,原审被告人××× 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改为“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3、本院向下级法院提审的,可以表述为:

  “×××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和案由)一案,×××人民法院于××××年 ××月××日作出(××××)×刑×字第××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年××月××日作出(××××)×刑监字第××号再审决定,提审了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执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改为“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4、同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可以表述为:

  “×××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和案由)一案,×××人民法院于××××年 ××月××日作出(××××)×刑×字第××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年××月××日作出(××××)×刑监字第××号再审决定,提审了本案〔×××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 ×××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该院于××××年××月××日作出(××××)×刑监字第××号再审决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执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改为“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

  1、概述原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判决的理由和判决结果。

  2、概述再审中原审被告人(或原审上诉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3、人民法院经再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并就诉讼双方对原判决有异议的事实、证据作出分析、认证

  事实部分,应当根据具体的案情来叙写。原裁判认定事实正确,抗诉、申诉对事实无异议的,只是对原裁判适用法律等问题提出异议的,应当简要写明案件事实,并说明抗诉机关和当事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的情况;然后写明抗诉机关和申诉人提出的抗诉或申诉的具体内容。原裁判认定事实错误的,应当简要地写明案件事实,然后对上述事实予以否定,并提出再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原裁判部分事实错误的,首先应当写明原裁判正确的事实,并予以认定,然后对原判的错误事实逐条予以分析、否定,同时应当对抗诉或申诉的有关事实,进行分析,正确的应当予以采纳。

  理由

  根据再审确认的事实、情节和当时的法律政策,论述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指出原判的定罪量刑,哪些是正确的,哪些是错误的或者全部是错误的。对于申诉人及有关各方关于定罪量刑方面的主要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

  判决结果

  1、按照一审程序再审的,分两种情况。

  第一、全部改判的,表述为:

  “一、撤销本院(××××)×刑×字第××号刑事判决;

  二、被告人×××……(写明改判的内容)。”

  第二、部分改判的,表述为:

  “一、维持本院(××××)×刑×字第××号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本院(××××)×刑×字第××号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被告人×××……(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

  2、按照二审程序再审的,分为六种情况。

  第一、原系一审结案,提审后全部改判的,表述为:

  “一、撤销××××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

  二、被告人×××……(写明改判的内容)。”

  第二、原系一审结案,提审后部分改判的,表述为:

  “一、维持××××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被告人×××……(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

  第三、原系二审维持原判结案,再审后全部改判的,表述为:

  “一、撤销××××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和本院(××××)×刑终字第××号与刑事裁定;

  二、被告人×××……(写明改判的内容)。”

  第四、原系二审维持原判结案,再审后部分改判的,表述为:

  “一、维持××××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的第×项和本院(××××)×刑终字第××号刑事裁定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的第×项和本院(××××)×刑终字第××号刑事裁定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被告人×××……(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

  第五、原系二审改判结案,再审后全部改判的,表述为:

  “一、撤销本院(××××)×刑终字第××号刑事判决;

  二、被告人×××……(写明改判的内容)。”

  第六、原系二审改判结案,再审后部分改判的,表述为:

  “一、维持本院(××××)×刑终字第××号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本院(××××)×刑终字第××号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被告人×××……(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

  (五)尾部

  尾部与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或第二审刑事判决书相同。

  按照一审程序再审的,应当交待上诉权利。按照二审程序再审的,应当写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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