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al Supervision,对
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监督。中国刑事、民事和
行政诉讼制度之一。它包括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审判活动的合法性监督,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的合法性监督。审判监督的范围和内容大致包括三个方面:(1)法院
受理案件后直到
开庭审判前对案件的
审理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2)法院开庭后的全部庭审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3)法院判决、
裁定、
决定是否正确、合法,是否依法
交付执行的监督。检察机关所进行的审判监督,通过检察官参加
法庭审理活动或者接受
申诉,以上诉或
抗诉程序要求法院纠正
违法审判活动或者
错误判决、裁定。在中国,审判监督是各级
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职能,
法律监督的组成部分。早在1954年颁布的人民
检察院组织法中,就已规定人民检察院对
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1979年颁布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再次肯定检察机关的这一职能。检查机关对法庭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人
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提起抗诉。中国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通过
第二审程序审判上诉、抗诉案件,
死刑复核,处理申诉案件等进行监督。审判监督和
审判监督程序有联系,也有区别。审判监督是依据审判
监督权限所进行的活动。通过审判监督发现的错误,不都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只有当发现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才按审判监督程序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