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dependence of Adjudication,亦称“独立审判”。对
诉讼案件进行审判的
权力由审判机关或司
法人员独立行使,不受任何机关或个人
干涉的原则。在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
洛克、
孟德斯鸠等为反对封建专制制度,提出
立法、
司法和
行政分权学说。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以
法律形式确立审判机关独立审判原则。一些
国家的法律还规定
法官独立审判,以
保证司法权不受立法机构和
行政机关干涉。在国际范围内,许多国家在其
宪法中确立这项审判原则。例如日本宪法规定,所有法官以良心独立行使职权;意大利宪法规定,法官只服从法律。在中国
民主革命时期,有些革命根据地已实行
法院独立审判原则。例如,1939年4月4日公布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第3条规定,边区高等法院独立行使司法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也确立了实行独立审判的原则。1954年颁布的《宪法》第78条规定,
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1975年、1978年的宪法没有规定这项原则。1982年宪法又重申,人
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
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国
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和
行政诉讼法也分别规定了这项审判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