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eal,不服某种
处分,向法定机关请求重新审查处理的活动或者
行为。是对不正确处分予以补救的一项措施。申诉可分为:(1)
诉讼中的申诉。主要包括
刑事诉讼中的申诉、
民事诉讼中的申诉和
行政诉讼中的申诉。不同性质的诉讼,
法律对申诉的要求不尽相同。例如,在中国刑事诉讼中,可以申诉的情形有两种:一是
被害人或者被不
起诉人对于
人民检察院做出的
不起诉决定不服;二是
当事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
公民,对
人民法院做出的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或
裁定不服。前一种情形,可向做出决定的人民
检察院及其上级机关提出申诉。后一种情形,可向人
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由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
法院对其审查后,决定是否提起
审判监督程序对
案件进行
审理。申诉人可以用口述或者书状方式申诉。无论用哪种方式申诉,都要说明理由和主张。对人民检察院的不
起诉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对人民法院做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不受时间限制。申诉后,在人民法院做出决定之前,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
执行。在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认为确有
错误,可以向
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
停止执行。在民事诉讼中,称为
申请再审。(2)非诉讼上的申诉。指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群众等对所受的行政处分、纪律处分不服,向法定机关申述理由,请求重新处理。例如,对
公安机关作出的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人,可向原裁决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