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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止执行

摘要

Stay of Execution,在法定情况下,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停止行使执行权行为。在执行中,它是中止执行和终止执行的合称;停止执行后,可以继续执行或不继续执行。停止执行的情形,通常由法律规定。依照中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诉讼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在《民事诉讼法》中,具体规定了执行中止执行终结的情形。刑事诉讼中停止执行的适用范围,中国只限于被执行死刑案件。其条件有三:(1)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2)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3)罪犯正在怀孕。上述(1)、(2)两项原因消失,仍须执行死刑判决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命令。如果是由于罪犯正在怀孕而停止执行死刑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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