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y of Execution,在法定情况下,审判机关和
行政机关停止行使
执行权的
行为。在
执行中,它是中止执行和终止执行的合称;停止执行后,可以继续执行或不继续执行。停止执行的情形,通常由
法律规定。依照中国《
行政诉讼法》规定,在
诉讼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行政机关应当停止
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1)
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
原告申请停止执行,
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
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裁定停止执行的;(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在《
民事诉讼法》中,具体规定了
执行中止和
执行终结的情形。
刑事诉讼中停止执行的适用范围,中国只限于被执行
死刑的
案件。其
条件有三:(1)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
错误;(2)执行前
罪犯揭发重大
犯罪事实或有其他
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3)罪犯正在怀孕。上述(1)、(2)两项原因消失,仍须执行死刑判决的,须报请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命令。如果是由于罪犯正在怀孕而停止执行死刑的,报请最高人
民法院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