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医Release on Bail for Medical Treatment,
罪犯在服刑
期间患有严重疾病,经办理取保手续后在监外医治。按照中国《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外就医适用于被判处
有期徒刑或
拘役而有严重疾病的罪犯。可能有
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保外就医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
证明文件,依照
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
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保外就医是
暂予监外执行的一种情形。(参见“
监外执行”)
(1)罪犯在服
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①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
死亡危险的;
② 原判
无期徒刑和
死刑缓期二年
执行后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的,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
减刑的,按减刑后的
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
期限的限制;
③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④年龄60周岁以上、体衰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犯不准保外就医:
①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
死缓执行期间的;无期徒刑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的;
②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
③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
(3)保外就医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收监执行:
①经治疗,疾病痊愈或者病情基本好转而刑期未满期的;
②骗取保外就医的;
③以自伤、自残、欺骗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④办理保外就医后并不就医的;
⑤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的;
⑥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不向
公安机关报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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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犯罪的。
(4)保外就医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
执行刑期:
①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
②自伤、自残、欺骗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③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或有严重违法违规
行为的。
(1)对需要作保外就医病残
鉴定的罪犯,由所在分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根据法律规定条件,集体讨论提出,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
刑罚执行科(直属分监区直接报送
刑罚执行科)。由刑罚执行科、生活卫生科和监察室各派一名民警组成保外就医前期工作小组,进行前期调查工作,形成前期审查意见,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初审表》。刑罚执行科应提请监狱“罪犯保外就医初审小组”召开会议,对需
要保外就医的罪犯进行初审,并邀请驻监监狱检察组参加。初审同意后,开具《罪犯保外就医病残鉴定
委托书》,
决定委托鉴定单位。
(2)罪犯病残鉴定作出后,由刑罚执行科和生活卫生科审查病残鉴定结果,进行集体研究,对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应在《
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上签署明确意见后,刑罚执行科向监狱分管领导汇报,由监狱分管领导提请监狱长召开监狱刑罚执行评审委员会会议审核。
(3)监狱对罪犯提请保外就医提出审核意见后,由刑罚执行科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材料,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同意保外就医后,刑罚执行科应组织监区(或直属分监区)进行公示,同时应将准予保外就医的决定文书抄送监狱驻监检察组,并通知保外就医罪犯所在地公安机关和原判
人民法院。
(4)准予保外就医的罪犯,应由
保证人领回,或者由监狱人民
警察送回,并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到。
保证人应认真履行保证
义务。
3、保外就医相关问题规定
(1)批准的保外就医罪犯办理出监手续就医后,其考察工作,监狱按照省监狱局赣狱法字(2005)2号《关于罪犯保外就医考察工作进行改革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考察,具体办法为:“统一协调,以地划分;单位包干,落实
责任;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具体细化,认真操作;抓好落实,讲究实效。”
(2)对保外就医罪犯,在其期满二个月前,监狱应责令其到指定医院
重新鉴定疾病,经鉴定,保外就医情形消失的,应按期收回执行,符合续保条件的,及时办理续保手续。
(3)保外就医罪犯刑期届满时,应及时办理释放手续;保外就医期间死亡的,应凭当地公安机关或医院出具的
死亡证明予以除名;保外就医期间重新犯罪又判刑的,应取得
审理法院的判决法律文
书证明予以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