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cial Dangerousness,
犯罪学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
危险性指有可能
犯罪或者反复犯罪的某种反社会的性质,这种性质与恶性、危险性相同。狭义的社会危险性是指已经犯罪的人有反复犯罪和
继续犯罪可能性的情形,也称为犯罪的社会危险性。另外,对未犯过罪的人有犯罪的可能性,亦称为社会危险性。社会危险性最早由意大利
刑法学派提出和
使用,最初使用“pericolosita”(危险性)一词,后来又使用“temibilita”(恐怖性)一词。社会危险性是主观主义
刑法理论的核心概念,按照这
一刑法理论,社会危险性是
刑事责任核心之所在,是
量刑的
标准。
作为针对反复实施犯罪的
行为人的危险性的措施,意大利学者菲利主张应当科处取代
刑罚方法的其他制裁方法。在菲利的主持下,起草了以刑事实证学派理论为基础的《无
责任和刑罚的
刑法典》,即俗称“菲利草案”,该草案中责任和刑罚的观念完全消失,而以社会危险性为基础,这是以社会危险性为基础的刑
法典的最初尝试,后因遭到反对而未被采纳。关于社会危险性在刑法上的意义,国际刑事学协会曾多次进行过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