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法帮网法律百科> >社会危险性

  社会危险性

摘要

Social Dangerousness,犯罪学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危险性指有可能犯罪或者反复犯罪的某种反社会的性质,这种性质与恶性、危险性相同。狭义的社会危险性是指已经犯罪的人有反复犯罪和继续犯罪可能性的情形,也称为犯罪的社会危险性。另外,对未犯过罪的人有犯罪的可能性,亦称为社会危险性。社会危险性最早由意大利刑法学派提出和使用,最初使用“pericolosita”(危险性)一词,后来又使用“temibilita”(恐怖性)一词。社会危险性是主观主义刑法理论的核心概念,按照这一刑法理论,社会危险性是刑事责任核心之所在,是量刑标准作为针对反复实施犯罪的行为人的危险性的措施,意大利学者菲利主张应当科处取代刑罚方法的其他制裁方法。在菲利的主持下,起草了以刑事实证学派理论为基础的《无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即俗称“菲利草案”,该草案中责任和刑罚的观念完全消失,而以社会危险性为基础,这是以社会危险性为基础的刑法典的最初尝试,后因遭到反对而未被采纳。关于社会危险性在刑法上的意义,国际刑事学协会曾多次进行过讨论。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社会危害性下一篇社区劳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帮网律师。
咨询法帮网律师
0


发表评论(0)

收藏到:

更多

词条信息

法帮网
法帮网
超级管理员
词条创建者 发短消息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