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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责任

摘要

Criminal Liability,又称“刑事法律责任”。指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违反刑事义务的行为(犯罪)所引起的、体现国家对实施刑事违法行为犯罪行为的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的刑事法律后果刑罚)的一种应有的承担。对于刑事责任的内涵,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五种:(1)法律后果说,主张刑事责任是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所引起的后果。(2)法律责任说,认为刑事责任是行为人因实施犯罪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3)刑事义务说,认为刑事责任是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而承受国家依法给予的刑事处罚的特殊义务。(4)法律关系说,认为刑事责任是国家与犯罪人之间的一种刑事法律关系,是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刑事执行刑事法律关系的总和。(5)否定评价说,认为刑事责任是国家对犯罪人及其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或谴责、责难。刑事责任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强制性。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因其实施的犯罪行为而被强制向国家承担的法律责任。(2)严厉性。刑事责任是一种性质最为严重、否定评价最为强烈、制裁后果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3)专属性。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人(自然人或单位)承担,具有专属性,不可转嫁,不能替代。(4)准据性。刑事责任是犯罪事实的综合反映,也是刑法规范的现实化,因而刑事责任为确定刑罚提供根据。刑事责任一经确定,犯罪人和被害人均不能自行变更,也不容许“私了”。由此决定,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主要在于:(1)基础不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只能是犯罪行为。(2)程序不同。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按照刑事诉讼程序来决定。(3)后果不同。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人往往要受到刑罚处罚,这是最严厉的国家制裁方法。刑事责任的基本功能在于调节犯罪与刑罚的关系,将法定的、抽象的罪刑关系转变为现实的、具体的罪刑关系。刑事责任的意义在于:(1)刑事责任的本质是刑事法律关系,是犯罪人与国家及其司法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在国家面前承担的法律责任。(3)刑事责任通常伴之以刑罚作为其法律后果和具体体现,但在某些场合下,因法定条件的具备,刑事责任也可以通过免予刑事处分的方式得以解决。刑事责任的开始时间分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开始时间和实际负刑事责任的开始时间,前者以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之时为标准,后者以审判机关作出的有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时为标准。刑事责任的终结时间,因刑事责任实现的具体方式不同而有异:一般以刑罚(包括主刑附加刑)执行完毕之时为标准;适用缓刑的,以缓刑考验期满之时为标准;适用战时缓刑的,以军事法院作出“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裁定为标准;免予刑事处罚的,以人民法院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有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时为标准;行为人在刑事诉讼或者刑罚执行过程中死亡,以行为人死亡之时为标准;行为人根本没有被依照刑事诉讼程序追究刑事责任,包括告诉才处理案件、被害人不告诉或者告诉又撤诉的,则以追诉时效期满之时为标准。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一旦终结,除死亡者外,他就重新成为享有正常权利和自由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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