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sis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又称“
刑事责任基础”。包括
法律事实根据和哲学理论根据两方面或两个层次的内容。在西方
国家的
刑法学发展过程中,对刑事
责任的根据有不同的观点。刑事古典学派主张
道义责任论,主张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
行为人的
犯罪行为,认为行为人的故意或者
过失虽然是追究刑事责任的
条件,但却不是刑事责任的根据,因而被置于
犯罪构成之外。刑事社会学派基于社会防卫理论,将
犯罪人对社会的“
危险状态”提到首位,认为主体比犯罪行为本身要危险得多,犯罪行为仅仅是“危险状态”的外化表现,追究刑事责任、适用
刑罚不是根据犯罪行为,而是根据主体的“危险状态”,从而使主体的“危险状态”成为刑事责任的根据。中国刑
法学界对刑事责任的根据也是聚讼纷纭,其中主要观点有:犯罪构成说、犯罪行为说、
罪过说、
社会危害性说、内容形式统一说,以及以意志
自由为哲学根据、以犯罪构成为
法律根据的哲学与法律根据统一说,和分别将社会危害性、犯罪构成、犯罪行为
作为实质、法律、事实基础的哲学与法律根据统一说。上述主张中,受到多数学者赞同的是哲学与法律根据统一说。该说主张,从法学特别是
刑法学角度看,刑事责任的根据就是行为人的行为具备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因为,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也是犯罪基本属性的法律表现。一个人实施了具备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行为,就表明该人犯了罪,他应当对国家承担刑事责任,国家则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因而行为具备犯罪构成,就是刑事责任的法律事实根据。而从哲学的角度来看,刑事责任的根据首先在于犯罪人是基于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实施了犯罪行为;其次,
犯罪主体的犯罪行为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下实施,并对这种社会关系构成了侵犯。由于国家是这种社会关系的维持者,所以,国家应当对基于主观能动性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人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