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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过

摘要

Offense,刑法理论上有两种含义:一指定罪的主观依据。现代世界各国刑事立法一致认为,”无罪过即无责任,无责任即无犯罪”,因而这种意义的罪过实际上是指行为人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以及由此所造成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主观心理态度,是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的统称和类概念。中国刑法理论也使用罪过的概念,认为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是罪过的两种表现形式。二指定罪的全部根据。这种意义的罪过指国家被告人作出否定的社会政治评价并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各种情况的总和。20世纪40年代末至50年代初,以乌捷夫斯基为代表的前苏联学者将罪过分为狭义的罪过和广义的罪过。前者仍保留罪过的传统意义,即作为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的类概念;后者则是具有评价因素的刑事责任的一般根据,不仅包括犯罪主观方面的罪过,还包括其他内容。20世纪60年代后,前苏联刑法理论基本上摒弃了广义的罪过的提法,只承认罪过是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的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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