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gligence,又称“
犯罪过失”。“
犯罪故意”的对称。指
行为人在
过失犯罪时的心理
状态,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其主要特征是:(1)在认识因素方面,是行为人认为自己的行为不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其主观上对
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即无危害社会的意识,此与
犯罪故意有别。但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是不能认识或完全没有认识。根据社会公共生活的规则和有关
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的规定以及
本人的智能、文化程度、专业知识、业务技术水平,是应当认识到其行为有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而行为人却没有认识(或预见);或者行为人已认识到危害发生的
危险性,却又片面地相信自己可以侥幸地避免。(2)在意志因素方面,行为人有预见或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
义务,却疏忽大意、漫不经心,或对危险采取轻率、冒险的态度,以致发生了本不该发生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其原因在于行为人的不注意、不谨慎。过失行为只有在客观上已造成严重危害结果,才能构成犯罪,并以法律有规定者为限。过失形态有两种,一是
疏忽大意过失;二是
过于自信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