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gligence With Undue Assumption,又称“有认识
过失”。是现代
刑法理论研究中把它从
犯罪故意中分离出来的一种过失形态。指
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其特征是:(1)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认识程度上看,过于自信过失仅认识有发生
危害结果的
危险性。(2)行为人轻信自己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是抱希望的态度(区别于
直接故意),也不是抱放任的态度(区别于
间接故意),而是主观上确信危害结果不会发生,认为自己有能力、有
条件加以避免,故仍然实施该行为,终于事与愿违地发生了严重危害结果。这是由于行为人过于自信和轻率冒险的态度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