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ory of Morality Responsibility,
大陆法系刑法学关于
责任(罪责)本质的一种理论。此说以刑事古典学派的
自由意志理论为基础,认为
行为人根据其自由意志
决定实施
犯罪行为,并发生一定的
危害结果,自应受到道义上的谴责,使负一定的责任。换言之,行为人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反社会生活的
道德准则与行为规范并决意实施,是归责的原因。故又称意思责任论。提出构成责任的心理
状态包括三方面:(1)必须是具有辨别是非的能力(即
刑事责任能力);(2)行为时有意思自由;(3)
犯罪时有故意或
过失。而精神病人、年幼者、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的行为则不能成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