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ve,指
司法机关或
当事人依法运用
证据证明
案件事实的
诉讼活动。在
刑事诉讼中,
侦查、
起诉、审判机关收集并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活动,
自诉人、当事人及其
辩护人或
代理人提供证据并证实自己的控诉主张或
辩护理由的活动都属于证明范畴。
民事诉讼中,证明是指当事人,
第三人和
代理人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或反驳他人的主张以及
法院运用证据确认争议事实所进行的活动。历史上不同诉讼制度对证明有不同的要求。中国现行
诉讼法规定,证明的一般要求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在刑事诉讼中要求达到“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西方
国家的证据理论把证明分为狭义证明和释明两种。狭义证明要求
法官对待证事实得强固之心证(信其确实如此者),即达到无合理怀疑的确信程度;释明只要求法官形成薄弱的心证,即发生低度的确信(信其大概如此者)即可。前者适用于
实体法事实,后者适用于程序法事实以及
诉讼行为要件是否存在的事实。也有的学者把证明分为严格证明和
自由证明两种。严格证明是指必须用具有
证据能力,并经合法调查的证据进行证明,一般适用于实体法事实;自由证明指不以具有
法定证据能力或者经过合法调查的证据为必要的证明,多适用于程序法事实。
刑罚权的有无和范围大小的事实必须采严格证明,
量刑参考的“情状”和程序法事实可以采自由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