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和事实。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
作为判案的根据。证据有七种:(一)
书证;(二)
物证;(三)
视听资料;(四)
证人证言;(五)
当事人的陈述;(六)
鉴定结论;(七)勘验
笔录和现场笔录。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
侦查人员应当如何取得
证据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
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
收集证据。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
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
取证据。
在
司法审判中,据以认定案件情况的事实。又称证据事实。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如
证人证言、物证等,也称证据,又称
证据来源、证明手段。
诉讼证据与科学研究或日常生活中的证据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纳入
国家诉讼活动的范围,并受国家的
诉讼法规范所调整和制约。
在诉讼中,证据是认定案情的根据。只有正确认定案情,才能正确适用
法律,从而正确处理案件。因此,证据问题历来是诉讼中的关键问题。对证据制度的研究已经形成一门学科,称为
证据学或证据
法学。
《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据可分为七类,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
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延伸到涉税工作中,税案证据按种类可分为:税务稽查底稿、
询问笔录,以及调查过程中取得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戡验和现场笔录;按照税案证据的属性可分为
直接证据和
间接证据、
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
言词证据与
实物证据等。
这是指法律上规定证据来源表现形式的分类。中国《
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有下列7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
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中国《
民事诉讼法》把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行政诉讼法》与《
民事诉讼法》基本相同。
英美
法系国家把证据分为证人证言、书面文件和实物证据。
大陆法系国家则认为当事人不得作为证人,
鉴定人也不同于证人,所以把证据分为证人证言、
当事人陈述、鉴定人意见、书面文件和实物证据。
在中国的
刑事诉讼中,指
司法机关发现和取得证据的活动。它是司法机关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第一步。公安机关、人民
检察院和人
民法院有
责任收集证据,查明案情;在中国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
举证责任。在
行政诉讼中,
被告对作出的
具体行政行为负有
举证责任,并不得自行向
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人民
法院也应当根据职权,主动收集证据,以查明案情,解决争议。
司法机关在诉讼中有权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对于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在刑事诉讼中,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毁灭证据的,必须受法律追究。收集证据应当依靠群众,遵守合法和客观全面的原则。《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
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
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
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收集证据的方法,在刑事诉讼中主要是现场勘验,
尸体检验,
活体检验,
询问证人,
讯问被告人,检查,扣押和鉴定等;在民事诉讼中主要是询问当事人和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勘验和鉴定等。
在西方,英美法系国家无论是在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中,都认为收集证据、提出证据是当事人的责任。在刑事诉讼中,
警察官员和检察官是作为控诉一方的当事人而负有收集证据责任的(见米兰达规则)。大陆法系国家在民事诉讼中强调当事人应当收集 、提供证据;但法院也可依职权收集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则强调警察官员、检察官、
法官依职权主动搜集证据,而不以当事人的申请和提供证据为条件。
这是指对证据采取措施加以收取和固定。证据由于时过境迁或其他原因,有可能失灭、失真或难以取得,如证人将要出国或因病可能
死亡,现场脚印会模糊甚至消失,物证可能会腐烂、变质或变形等。因此,为了有效地利用证据认定案情,司法机关和有关机关必须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保全。
在中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包括对被告人的讯问和对证人、
被害人的询问采用笔录;对勘验现场,检查人身,检查、
扣押物证、书证,采用笔录、照相、绘图、复制模型、录像、
查封和收存等。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可由
诉讼参加人提出申请,也可由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主动采取。民事
诉讼当事人在
起诉前申请证据保全,应由
公证机关进行。当事人在起诉后,应当申请公证机关将所保全的证据,提交受诉人民法院。当事人在起诉后申请证据保全,由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作出是否准许的
裁定。按照保全程序而确定的证据,以后法院在审判案件时是否采用,要以被保全的证据对案件是否有意义来
决定。
资本主义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中都规定有
证据保全的程序。民事诉讼法中,对于证据保全程序的规定更为具体。
这是指司法机关审查和确定证据的真伪,并对案情事实作出结论。中国的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审查证据要审查证据的“三性”,即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证据是否确实,一方面要进行个别审查,即从证据的本身进行审查,如证人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鉴定结论所根据的资料是否可靠等;另一方面要对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分析它们彼此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个别审查和综合审查,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通常是同时进行的。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判断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必须遵循重证据,不轻信
口供的原则。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证据充分确实,即不仅每个证据是确实的,而且在数量上要足以证实被告人有罪,而能排除任何其他的可能性。在侦查、
审理中,如果最后仍收集不到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有罪,就应以无罪论处。
在中国的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各种证据,必须综合案件的全部材料加以分析、判断,辨别它的真伪,审查确定它的证明效力。《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确定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还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
公证证明的
法律行为、
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资本主义国家诉讼中的证据判断,一般都采取
自由心证原则,即由法官根据审理案件过程中所建立的内心确信来进行判断。就证据的证明要求来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
刑事案件中没有区别,都要求达到不容有任何合理怀疑的程度。在
民事案件中,大陆法系国家对
民事证据的证明要求与
刑事证据基本相同;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只要一方所提出
证据的证明力超过对方,即可认定前者所主张的事实。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民诉意见》
需要指出的是,在我们国家,目前尚没有独立的证据法,有关证据的
法律规范分别规定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
法典中。在一些司法机关的组织法和一些
实体法,例如《
民法通则》中,也有个别规定。也就是说,虽然在我国的一些高等院校里(例如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法学作为重点课程已经讲了20多年,但是我国的证据法现在仍属于程序法的范畴。一些学者在为形成独立的证据法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