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于与
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载。包括文字记录、绘图、照相、录像、模型等材料。勘验笔录可以分为
现场勘验笔录、
物证检验笔录、
尸体检验笔录、
侦查实验笔录等。
由于勘验笔录是办案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并运用一定的设备和技术手段对勘验对象情况的客观记载,所以,它的客观性较强,也比较可靠。它的主要作用在于固定
证据及其所表现的各种特征,供进一步研究分析
使用,以利于发现和
收集证据,确定
侦查方向,揭露和证实犯罪人,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认定
案件事实。
勘验笔录是否全面和准确往往会受到主观因素和客观
条件的影响,所以,必须经过审查核实后才能发挥它的作用并
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检查笔录
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
被害人、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
状态,而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检查笔录以文字记载为主,也可采取拍照等其他有利于准确、客观记录的方法。
人身检查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办案人员进行。
勘验、检查笔录与
鉴定结论是两种不同的证据,不能混淆。二者的主要区别有:(1)勘验、检查笔录由办案人员制作,
鉴定结论则由办案机关指派或聘请的
鉴定人制作;(2)勘验、检查笔录是对所见情况的客观记载,鉴定结论的主要内容是科学的分析判断意见;(3)勘验、检查笔录大多是解决一般性问题,鉴定结论则是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