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llection of Evidence,指公安
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发现、调查、取得能够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
证据材料的
诉讼活动。在中国,收集
证据的主体,一般是指
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从广义上讲,还包括
当事人和受委托的
律师。依有关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中,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
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
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及其
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
民法院认为
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
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也需要进行必要的收集证据的活动。中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的,可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收集证据的方法在刑事诉讼中,主要有
讯问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询问被告人、
证人,进行
勘验、检查、
搜查、扣押、
鉴定等,以及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查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收集证据必须严格遵
守法定的原则和程序,做到主动及时,客观全面,并注意依靠群众和运用科技手段。禁止采用非法手段,侵犯
公民的合法
权利。中国《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