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pert Witness,指受
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以其专门知识和技能,对
案件事实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作出书面
鉴定结论的
诉讼参与人。
鉴定人必须是与案件事实和
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的
公民个人。鉴定人如果有中国《
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或者《
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所列举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
回避,当事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回避。鉴定人的
诉讼权利主要有:有权了解与进行鉴定有关的案情材料;在提供鉴定的材料不充分、不具有作出鉴定结论的
条件时,有权要求有关机关补充材料,否则有权拒绝进行鉴定;有权收取鉴定费用。鉴定人的
诉讼义务主要有:如实作出鉴定结论,故意作虚假鉴定,意图陷害他人要负
法律责任;对因鉴定了解到的有关案件情况和涉及他人隐私的情况予以保密;应
司法机关的
传唤出席
法庭接受询问和出庭作证。英美等国一般把鉴定人当做“
专家证人”,允许当事人自行聘请;
大陆法系国家和日本采取
职权主义,鉴定人只能由司法机关聘请或指定,
作为法官的辅助人以弥补法官专门知识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