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的含义
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诉讼代理,称为法定诉讼代理。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并行使诉讼代理权的人,称为法定诉讼代理人。
二、法定诉讼代理的特点
法定诉讼代理与委托诉讼代理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代理权产生的基础特殊。法定诉讼代理之所以发生,既不是基于当事人本人的意志,也不是基于代理人的意志,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这是法定诉讼代理与委托诉讼代理的显著区别。法定诉讼代理权以民事实体法规定的亲权和监护权为基础,也即法定诉讼代理权产生的根据是民事实体法规定的亲权和监护权。
2.代理的对象特殊。法定诉讼代理是专门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设立的一种诉讼代理制度,因此,法定诉讼代理人只能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进行诉讼。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由于可以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和判断自己行为的后果,不需要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而是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自行诉讼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设立法定诉讼代理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无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由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担任诉讼代理人并认真履行诉讼代理职责,不仅是法律赋予他们的一项权利,而且也是他们对社会应尽的一种义务。
3.代理人的范围特殊。即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只限于对被代理人享有亲权和监护权的人,其他人不能担任法定诉讼代理人。
二、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和诉讼地位
(一)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凡是被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他都有权代为行使;凡是被代理人应履行的诉讼义务,他都应当代为履行。法定诉讼代理人既可以代理当事人处分诉讼权利,也可以代理当事人处分实体权利。法定诉讼代理人所为的一切诉讼行为,均应视为被代理人本人所为的诉讼行为,与被代理人本人所为的诉讼行为产生同等效力。
(二)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
法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处于与当事人类似的诉讼地位,也即法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与其所代理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基本相同。但必须明确,法定诉讼代理人在性质上又不是当事人,而是诉讼代理人。
三、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消灭
(一)法定诉讼代理权取得的方式
如前所述,法定诉讼代理权产生的基础是民事实体法规定的亲权和监护权,法定诉讼代理人包括与被代理人有身份关系的亲属和对被代理人有监护责任的其他监护人。因此,法定诉讼代理人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时,应当向法院提交身份证明书,用以证明自己的身份以及同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的监护与被监护关系。经法院审查属实并记录备案,诉讼代理权即告成立,代理人便可以进行诉讼代理活动,而无须另外办理诉讼代理手续。
(二)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法定诉讼代理消灭的原因包括:第一,被代理人具有或者恢复了民事行为能力。这是指设定法定诉讼代理的原因不复存在而引起诉讼代理权的消灭,如被代理的未成年人已经成年,被代理的精神病人恢复了健康等。第二,法定诉讼代理人丧失或者被依法撤销了监护人的资格。前者如基于收养关系和婚姻关系而取得的法定诉讼代理权,因收养关系或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后者如作为法定诉讼代理人的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已被法院撤销监护人的资格。第三,法定诉讼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第四,被代理的当事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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