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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诉讼代理

摘要

Litigious Authorization,一种基于当事人委托而行使代理权诉讼代理制度。它具有两个特点:(1)委托诉讼代理发生的根据是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亲自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2)委托代理的权限和事项由被代理人决定。中国《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该条第3款规定: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只要委托了代理人本人可不出庭,但离婚案件除外。中国《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委托诉讼代理权将随之消灭:(1)诉讼终结;(2)诉讼代理人辞去委托或者被代理人解除委托;(3)诉讼代理人死亡或者被代理的法人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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