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tigious Authorization,一种基于
当事人委托而行使
代理权的
诉讼代理制度。它具有两个特点:(1)委托
诉讼代理发生的根据是当事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亲自签名或盖章的
授权委托书;(2)
委托代理的权限和事项由
被代理人决定。中国《
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
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
委托书。该条第3款规定: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
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
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只要委托了
代理人,
本人可不出庭,但
离婚案件除外。中国《民事
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
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
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委托诉讼代理权将随之消灭:(1)
诉讼终结;(2)诉讼代理人辞去委托或者被代理人解除委托;(3)诉讼代理人
死亡或者被代理的
法人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