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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权委托书

摘要

   “授权委托书”又称代理证书,是指由被代理人出具的证明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指明其权限的书面法律文件,是代理资格的证明。授权委托书是当事人把代理权授予委托代表人的证明文书。它可分为民事诉讼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和民事代理的授权委托书。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65条第2款的规定,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授权人签名或者盖章。代理事项和代理的权限范围应明确、具体,不易发生歧义。依照法律或者惯例应予特别授权代理行为,代理证书未特别指明的,视为未予授权。在商业实践中,介绍信常作为代理证书使用,我国司法实践也承认其法律效力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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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证书的性质和效力编辑本段



  委托授权行为单方法律行为,作为其表现形式的代理证书具有单独的证明力

  实践中,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只需出具代理证书,即可表明其代理权的存在,而不以出示委托合同为必要。因委托合同只调整代理人的内部关系,作为第三人,无需了解委托合同的存在。为保护信赖代理证书的善意相对人,即使委托合同无效或可撤销,或委托合同已解除,只要代理证书没有收回,委托人又未公开声明代理证书无效,则代理人持代理证书对善意相对人的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仍归于被代理人。

  《民法通则》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的,既有委托人意思表示不明的责任,也有代理人未提出纠正意见的缘故,同时,对此种行为给善意相对人所造成的法律效果或造成的损害,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签订注意要点编辑本段



  授权委托书是指当事人为把代理权授予委托代理入而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它是委托人实施授权行为的标志,是产生代理权的直接根据。授权委托书分为两种:一种是民事代理授权委托书;另一种是诉讼代理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

  1.委托的事项一定要写得明确、具体。应当注意的是,在民事代理中,代理人受托的事项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民事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第3款明确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具有人身性质的遗嘱、收养子女婚姻登记等法律行为。

  2.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业、现住址。如果委托人是法人的,则应写明法人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等情况。

  3.委托的权限范围,是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有效的依据,律师代书时一定要写明确。在民事代理中,委托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的范围有三种情况:A、一次委托,即代理人只能就受托的某一项事务办理民事法律行为;B、特别委托,即代理人受托在一定时期内连续反复办理同一类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C、总委托,即代理人受托在一定时期内办理有关某类事务或某一种标的物多种民事法律行为。

  在民事诉讼代理中,委托代理权分为两种:A、一般委托,即委托代理人只能代当事人为一般的诉讼行为,如提出证据、进行辩论、申请财产保全等。B、特别委托,即委托代理人受托进行某些重大诉讼行为,如有权代理当事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有权提起上诉或反诉;有权与对方当事人和解等。理应注意的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2条针对婚姻案件的特殊性质,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时授予的代理权限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即“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签订授权委托书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委托的期限一定要写明起与止的时间,不写起止的时间,就容易引起争议。

  2.授权委托方法有三种:明示授权、默示授权和追认

  3.特别授权委托书如果是公民之间的,应当办理公证,以确保委托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

诉讼代理的授权委托书有以下特性编辑本段



  (1)它是当事人、第三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一种文书,是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依据。只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才有效。

  (2)它是根据被代理人在诉讼中的授权而成立的文书,规定了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委托代理人有了诉讼代理权,才能在代理权的范围内为代理人行使诉讼行为。如查阅案卷、陈述辩论、审查证据等。被代理人授予的权限有多大,委托代理人就行使多大权限,受委托人无行使没有被授予的权限。委托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的诉讼行为,和当事人自己实施的诉讼行为有同等效力。委托代理人根据代理权所实施的一切诉讼行为,其法律上的后果一概由被代理人承担。

  (3)它是被代理人向人民法院送交的文书。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确定之后,就可书写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应当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送交这种文书,以证明代理权的确定及其范围。如果变更或解除代理权时,被代理人应当书面报告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案件在审结、裁判或双方和解后,授权委托书的效力即告终结,代理权也同时消失。

授权委托书的特征编辑本段



  (1)它是非诉讼性的委托代理文书,由被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在一定权限范围内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如委托他人出卖、管理房屋等。

  (2)它同样是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而成立的文书。被代理人授予的权限有多大,委托代理代就行使多大权限。委托人委托的权限,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出于被代理人的自愿,代理人不得强行要求代理。委托人委托的代理权限应具体明确,不能笼统含糊。

  (3)被代理人授权代理之后,应给予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作为代理的凭据。

使用授权委托书的意义和作用编辑本段



  (1)有利于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在审判实践中,往往遇到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生理上有缺陷的人。他们有的还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有的是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有的虽有诉讼行为能力但或因年迈多病,或因急事外出,或因卧病在床等,不能亲自诉讼;或者认为自己不懂法律,或者认为自己出庭说不清理由,或者法律知识不全等。在这些情况下,就要书写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诉讼。这不仅可以使审判工作正常进行,而且在案件审理中能使事实摆得更清楚,理由说得更充分,案件的实质提示得更透彻,有利于审判工作的进行和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

  (2)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用授权委托书进行委托代理,可以根据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委托代理人出庭诉讼,以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必要时,还可以由两个人共同代理一个原告或一个被告,这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有益的。

  (3)民事代理体现着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群众之间的团结互助关系。公民或由于没有行为能力,或由于患病、年老,或有生理缺陷,或缺乏业务知识,或有急事外出等而不能或不便参加民事活动时,都可以委托他人进行代理,使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法人单位也可委托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这对防范民事纠纷的发生和便利民事疏通,都有积极的意义。

授权委托书内容编辑本段



  (1)名称。应写明“授权委托书”。

  (2)委托人(被代理人)和受委托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即: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受委托人可以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即夫妻、父母、成年子女和同胞兄弟姐妹,也可以是律师、人民团体和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或是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未成年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代理人;参与案件审理的审判售货员以及他们的近亲属,不能担任本案的代理人。

  (3)诉讼委托的实质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a.委托代理的是什么案件。要写明案件的名称,如继承案或是经济合同纠纷案等。

  b.根据法律规定,写明“委托人XXX自愿委托XXX,并经其同意为受委托人”。

  c.必须具体说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委托人所委托代理的事项和权限,根据委托人的授权而有所不同。诉讼委托书应说明是特别授权委托或一般委托。如果是特别授权委托,应说明,“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讼诉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原诉或者上诉”。其目的是明确责任,以便受委托人按委托人明确的委托权限进行诉讼。如有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对委托人不发生效力。按照诉讼委托书中所规定的代理权所实施的一切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均由委托人承担。因此,诉讼委托书在具体说明委托事项和权限时,其法律用语的含义应十分明确,不能笼统,如“给予法律上的帮助”和“部分诉讼代理”等含义不清的用语应当忌用。

  (4)结尾。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分别签名或盖章,注明具文日期(年、月、日)。

  民事代理的委托书,也由四个部分组成:

  (1)名称。应写明“委托书”或“XXX委托书”。

  (2)委托人和受委托人(代理人)各自的基本情况即: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或单位名称。

  (3)所规定的权限内容和范围。这是委托书的主体部分,应根据具体情况表述。如果是一次性有效的委托书,应当规定实施某一特定行为的权限;如果是专门委托书,应当规定在某一时期内实施同一行为的权限(如某企业委托某人出卖产品的委托书);如果是全权委托书,应当规定实施由于经营财产所产生的各种法律行为的权限(如全权代理处理房产的委托书)。

  (4)结尾。应由委托人、受委托人分别签名并盖章,注明具文日期(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的样式编辑本段

授权委托书(样式一)


  委托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委托人为单位的,写明单位名称)

  被委托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律师只写姓名和律师事务所名称)

  委托人因XXXX一案,委托XXX为原/被告的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如下:

  1、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请求事项;

  2、代为进行和解、调解;

  3、代为提起反诉、上诉;

  4、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授 权 委 托 书(样式二)



  委托人:李某某,男,1970年5月9日,汉族,住北京市大兴

  区黄村镇枣园北里X号楼X单元XX室,电话:13661058044。

  受委托人:王秀全、郭万华

  工作单位: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街6号中国检验检疫大厦14层

  联系电话:13661058044,13717982585

  委托人现委托王秀全、郭万华律师在我与张玉玉离婚纠纷一案中担任我的委托代理人,其具体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1、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2、代为调解或作出和解承诺;

  3、代理调查、取证;

  4、代签法律文件、代收法律文书。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2002年3月16 日止。

  委托人(签字):李某某

  2001 年 1月 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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